招牌:【收手机卡,300元一张】

“妹妹,你有多的手机卡吗?我们可以收闲置的手机卡哦!”
……
“不需要你干活,不需要你出力,
只要办理1张电话卡,就可以轻松赚两三百块钱哦!
有没有兴趣了解一下?”
“想兼职吗?”
”“为了工作方便,做兼职要先办手机卡交给公司,还有一个免费手机可以领呢!”
面对这样的诱惑,不少在校大学生和务工人员都信了,其实这是有人设“计”在骗取你的手机卡,进而你的个人信息就被人拿走用于诈骗犯罪等不法活动。
同学们!少年们!
千万要警惕!不要以为卖几张电话卡给他人赚几个“小钱”就乐在其中
实际上你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甚至是涉嫌犯罪!
近日,某市5名在校生,因向诈骗引流人员贩卖手机卡,被依法处理!案情回放

01
“好大哥”收购电话卡
两学生掉入“陷阱”
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三少年网吧偶遇“招兼职”
竟卷入电信网络诈骗案

02
2月25日,在校学生曹某、欧某、陈某来到某网吧上网,遇上在网吧招“兼职”的冉某。冉某声称自己正在招“兼职”,如果干得好,轻轻松松就可以赚几千元。曹某等人想着做兼职还可以减轻父母负担,何乐而不为呢?立即答应了。
随后,在冉某的诱导下,曹某、欧某、陈某在附近的营业厅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电话卡,并将三张电话卡以共计470元的价格卖给了冉某。
后该电话卡被境外诈骗分子用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当三名少年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他们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现实生活中,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已成为非法买卖“两卡”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利益诱惑面前,很多学生很难分辨所谓的兼职是否违法,极易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就有这样两名犯罪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采用这种方式从高校学生及务工人员处大量收购实名制电话卡并出售至境外供他人使用,违法所得共计12万余元。经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尤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周某、尤某绝对没有想到,自己经营的这份“生意”是犯罪,而且还成了这类犯罪的最先被判刑者。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尤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成为典型案例。
警 方 提 醒
一定守好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
仅限于本人使用一旦出借、出租、出售将会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重则可能涉嫌犯罪后果很严重
银行业务惩戒
被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开立的银行非柜面业务以及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不能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得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电信业务惩戒
被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名下所有手机号码、固话号码、无线上网卡和物联网卡等通信业务一律先行全部关停,被关停后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并将其个人或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
刑法处罚
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以及被列为电信网络诈骗不良通信用户的,除受上述惩戒,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